在“吃播”受限之后,美食探店类视频愈发火热了起来。实际上,这种探店我们每个人也一直都在亲身参与,只不过我们发在美团等平台上用餐后的“入口即化”类点评没有附上视频而已。而餐饮探店领域的主播将之做深做透,给粉丝“种草”或“避雷”,本是一种双向吸引。但在主播选择将“流量变现”之后,探店性质开始起了变化。
通常来说,一般两种乱象最惹消费者或者商家愤慨,一种是店家口味一般或用料滑头,但被收了钱的播主狂吹;一种是商家本身口碑不差,但因为不肯付费被探,于是被没收到钱的播主抹黑。部分主播“探店”变“探钱”,给钱就“真好吃”,不给钱就“啥玩意”,这既让消费者频频踩雷,也让商家苦于“被探店”久矣。
据媒体调查,播主拍摄一条时长90秒的探店视频,标价2000元左右,头部探店主播推广费则万元起步。若有来店就餐的食客在推广视频的链接上购买了套餐或优惠券,主播按照5%比例不等抽成。实事求是去看,在这一过程中,不论播主是全职还是兼职,都付出了精力和时间,至于价格本身就是一种市场博弈后的结果,本无可厚非。但由于探店入行门槛低、规范缺失、主播良莠不齐,很容易就出现“看钱说话”的虚假推荐,而看起来不错的数据,也有很多是刷出来的假量,这就形成了对前来消费的粉丝或者付费推广的商家的双重欺骗。
明星代言尚且有法律方面的缺陷,这些网红光收费却一点责不担,总归让人觉得哪里不对劲。故当前法律界有一种声音,将探店归类为另一种形式的广告行为,为了保障观众的知情权,保护消费者的利益,有偿的探店视频,应当标注“广告”字样。这样可以提醒观众,“探店”就是广告,切莫轻易相信。“有偿探店”即付费广告,须遵循《广告法》。一方面播主应该客观评价,不能搞虚假宣传;另一方面,若播主触犯到广告法规,相关部门处理起来也有法可依。
相信一定有不少播主纯粹因为对各地美食的喜好而去探店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,一些地方传统美食,虽用料考究,手工工序繁杂,但因为各种原因难登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堂,也挣不了几个钱。有人来探店,会给他们存在感和曝光度,这些都是可以变现的财富,否则他们真的很可能难以再坚持下去,一些祖传技艺很可能就此传承无人。既然人类对吃有永恒的追求,而个人又受限于时间与空间,只能“择其善者而食之”,那么美食探店也会有长远的市场。只是如何客观、公正、有趣地推荐和体现出来,实乃自媒体自律和宣传的大学问。
以笔者经常看到的一位异域美食播主为例,该中文播主给国内粉丝主推印巴街头“美食”探店(街)的小视频,每一集都保持了有趣、幽默的高水准,最难得的是评论客观,而不是完全基于播主主观感受。可以看出来,该播主并不是单纯地推荐和品尝美食,而是带粉丝一起去感受新奇、有趣的美食体验,格局一下就打开了。
当然,网红播主即便没有这样的格局,也有必要对自己的评论负起责任。流量变现的过程说穿了也是一个自身损耗的过程。消费者因为误信播主而上当,尚可以“智商税”来自嘲,而该播主再想翻身立信,谈何容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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